根據最新的相關信息顯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探索多種實施路徑和方法,如委托管理、購買和定制護理服務和護理產品等。在保證社保基金安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積極發揮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
1.試點地區比較
護理保險一般由市級實施,按照統籌基金、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在具體辦理服務方面,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社保機構負責上海、長春等少數地區的具體辦理服務;二是多數地區委托保險公司通過政府采購、社保等方式承擔具體服務負責青島、南通、成都、石河子等地的監督檢查工作。
從保險公司承辦內容看,可分為二種模式,第一種是將具體的護理經辦業務通過招標委托給保險公司;第二種是從保險公司與社保人員進行聯合辦公,由政府安排保險公司聯合辦人員具體工作。從保險公司參與護理經辦方式看,分為不承擔風險的經辦模式和承擔風險的承辦模式兩種,前者如濟南等地,后者占主流。在承擔風險的護理業務中,一般比照大病保險,建立風險調節機制,如果基金結余,則按約定返還。從引進保險公司承辦數量看,可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引進一家保險公司承辦,如承德市。第二種是引進多家保險公司承辦,具有又分為通過劃分服務區域和保險公司共保的方式進行。
2.國際經驗
日本的護理保險由政府管理,這給政府帶來了大量的日常工作。原日本的職員規模龐大,職員人數占日本政府職員總數的20%。在德國,社會力量主要參與護理保險,政府主要負責監管。德國護理保險緊隨醫療保險,大約10%的高收入人群可以選擇參加商業健康保險,這些人還購買商業護理保險。德國長期護理保險保障程度適中,護理對象需部分自負費用,這有利于長期護理保險體系的可持續運行,并給商業護理保險留下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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